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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對外租金收入 應課徵營業稅

調整字級 2009/08/23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009年8月22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 (廈)管理委員會將停車場、外牆、陽台、頂樓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說,依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取得代價者,視為銷售勞務。
又依財政部規定,大樓 (廈)管理委員會,如基於守望相助,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向大樓(廈)各住戶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
但大樓 (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 (廈)外牆、陽台、頂樓出租,或對外提供停車場,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他人按期收費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大樓 (廈)管理委員會若有對外營業應課徵營業稅的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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