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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費法第12條第3款規定,內政部已於98年8月13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89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災民向地政機關申請核(補)發權利書狀、地政謄本、圖冊或閱覽地籍資料,及申辦建物測量、土地複丈、繼承登記等案件之各項規費,免予計收。 相關連結: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sp?cid=413&mcid=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