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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亦可辦理

調整字級 2009/06/3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亦可申請辦理。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倘因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時,即影響遺產稅繳納及遺產之繼承移轉,為使抵繳遺產稅之實物能順利辦妥抵稅及繼承移轉事宜,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者,雖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倘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即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其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亦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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