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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98年地方稅得延緩或分期繳納

調整字級 2009/06/29

為加速振興臺北市經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在不影響98年度預算的達成,對於繳納稅捐困難的營利事業,訂定「因應景氣低迷受影響營利事業應納98年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除外)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以減輕企業財務負擔,協助其安然渡過危機,並活絡商機、繁榮經濟,該作業原則自9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實施。

該處表示,為減輕營利事業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所增加的財務負擔,只要前半年銷售額總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30%以上營利事業,於98年開徵的娛樂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本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向本市房屋、土地所在地或營業登記地址、車籍所屬稅捐稽徵分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是,辦理車輛過戶、異動登記或房地不動產移轉登記前,依稅法規定,仍應先繳清未繳納的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如附表。

該處進一步提醒,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但是,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稅捐,被該處發現有任何一期未如期繳納者,會限期於10日內繳清尚未繳納的稅款;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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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請書 說明表

資料來源: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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