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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將以靈活有彈性之方式參與都市更新

調整字級 2009/06/23

■ 【 2008/12/08 國有財產局 發布 】

財政部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前經依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共同意見,於96年4月11日訂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明定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國有土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參與更新;座落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應配合暫緩處分,並視個案情形,依計畫或方案辦理;另依更新單元內國有土地面積是否達1,000平方公尺且占更新範圍內總面積二分之一,區分為大、中、小面積3類,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實施、經由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屬大面積土地應配合公辦更新,參與權利變換,協議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或空地外,均由國產局所屬分支機構依處理原則第8點規定,就標售、讓售、領取現金補償或權利金等,評估選擇適切之處理方式。

國產局表示,執行1年多以來,邇來屢接獲實施者及民意代表反映,認為該局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將範圍內國有土地辦理標售,肇致土地所有權人變動,增加更新事業整合之困擾。而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分配更新後房地,可供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亦可出租收益,為落實「變產置產、創造永續財源」之國有財產經營管理目標具體作為之一。該局除將於近期全面檢討現行處理原則以更新前出售、變現為主之處理方向外,在該處理原則未修正前,就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大、中、小面積國有土地,業簽奉財政部同意,均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評估是否適宜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或空地。至實施者所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奉主管機關核定者,範圍內無保留公用需要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得讓售予實施者;如實施者不願承購及國有土地面積合計已達500平方公尺者,以參與權利變換方式辦理,協議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或空地。

國產局並表示,參與權利變換涉及更新後房地之規劃設計與市場性、更新前後國有土地價值估算、共同費用負擔之合理性、更新後房地之選配原則等事項,專業而複雜,該局將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建立完整配套機制,以積極扮演政府重大振興經濟措施支持及助力之角色。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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