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停車位要不要繳納房屋稅,是許多納稅人的疑問?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依使用用途區分,供自用而僅由所有權人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可以免繳房屋稅。按車收費、出租供停車使用或空置不為使用者,就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百分之二課徵房屋稅。
該處並指出,如果大樓地下室的停車位,是屬於持分共有,而且使用情形同時有出租及自用的情況,要不要繳稅也可分開考量。因此,您居住的大樓所屬停車位,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可以不必擔心鄰居停車位出租,會讓自己無法享受自用停車位免繳房屋稅的權益。因為,持分共有的停車場,使用用途不一樣,可以依實際適用不同稅率或免稅。
該處特別提醒擁有地下室停車位的納稅義務人,使用情形有變更,記得趕快向稅捐處申報,申報日期在每月十五日以前,申報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之稅率,如在當月十六日以後提出申報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