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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5公尺(含)以上道路用地移轉新措施

調整字級 2009/06/13

本市15公尺(含)以上道路用地移轉新措施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配合15公尺(含)以上道路用地移轉,先查明義務人非屬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
 

◎緣起

  公用徵收取得土地權利,係基於法律賦予國家之強制權力,屬於原始取得,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民法第759條有明定。早年政府機關對私有土地依法徵收完畢,時有未囑託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致政府已原始取得之土地,其登記名義人仍為私有之不合現況之狀態。為落實地籍管理,本府地政處或用地機關如經查得確已公告徵收且完成徵收補償費發放程序時,均即由本府地政處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徵收移轉登記,惟如該被徵收土地已移轉第三人,縱經查已完成徵收補償程序,仍不得逕為辦理徵收移轉登記。
   為儘早完成徵收移轉登記,避免土地再發生移轉第三人情形,本府業已訂定「臺北市早期公告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清理計畫」。惟此類案件因年代久遠,且涉及各機關職責,造成清查不易,於清查尚未結束前,先就15公尺(含)以上之道路用地於移轉時,責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配合先查明義務人非屬被徵收土地所權人或其繼承人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


◎執行措施

  依本府地政處98年3月20日北市地四字第09830348300號函,自本 (98) 年3月20日起收件之所有權移轉及信託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需先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http://163.29.37.171/planMap/cityplan_main.aspx),查詢申請移轉登記之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位置,如該土地為15公尺(含)以上之道路用地,則地政事務所需檢附該土地相關地籍資料送本府地政處續查,並副知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請其查告該土地之預算編列年度及工程名稱。如經本府地政處查明該土地義務人為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者,將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徵收移轉登記或徵收註記登記,該登記案並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規定予以駁回。如非屬上述情形時,地政事務所即續行辦理登記。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畫面>
<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畫面>
◎各地政事務所因應措施—以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為例

一、 有關對外宣導方面
  為減少該措施對民眾申辦移轉案件衝擊,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松山所)將本項措施及本府都市發展局有關辦理容積移轉進行私有公共設施用地買賣之新聞稿,除印製海報於入口醒目處、公布於松山所公佈欄、印發該新聞稿放置於服務台宣導,又於松山所網站及多媒體叫號系統跑馬燈一併宣導。
 

<松山所入口處印製本項措施宣導海報>
<松山所入口處印製本項措施宣導海報>

<松山所服務台印發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松山所服務台印發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二、 有關內部控管部分
  松山所除建議縮小該措施範圍以減少衝擊,並依各地政事務所報請本府地政處清查案件,自行製作清冊列管,避免同地號土地重複報請清查情事,防止耽誤登記案件之進行。如遇有需清查案件,由承辦人委婉說明本項措施之目的,以期保障人民權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並爭取民眾諒解。


◎結語

  本措施係本府就已完成徵收補償,尚未辦理徵收登記土地清查前之暫時措施,為保障您的權益及避免交易糾紛,建議您於15公尺(含)以上道路用地買賣簽約前,可先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查明土地有無開闢工程及編列預算年度後,持該處回函向本府地政處查詢土地是否曾有徵收情形。若您未先行查證,若致登記案件需要報請本府地政處清查時,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將以最快速度為您服務,尚請您見諒!


◎貼心小叮嚀

  為確保您的權益,如果您是為了要容積移轉進行私有公共設施用地買賣,務必於買賣契約簽訂前,先向都市發展局查詢,相關說明網址如後。(http://www.udd.taipei.gov.tw/pages/detail.aspx?Node=38&Page=2672&Index=3)


報導單位: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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