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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調整字級 2009/06/06

Q:本人之母親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三七五減租之耕地自耕,目前已確定承租人不會失其家庭生活依據。但經公所人員調處,承租人所要求的補償高出法定(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的金額甚多,因此補償條件談不攏。公所人員說,若出租人若未予補償承租人,則出租人無法收回耕地,承租人仍可繼續耕作。但我們並不是不補償承租人,而是承租人的要求太過份!請問此補償爭議該如何處理?有什麼途徑可解決?

A:查「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第1項)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節、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書(第2項)」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所明定,請參考。台端所詢實際案情究為何?請詳敘具體個案事實,並檢附有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landfaq1.asp?fqid=649

資料來源: 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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