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指出,現代社會風氣開放,不少情侶選擇同居不結婚,合資買房共築愛的小窩。
他表示,有不少人為展現愛意,讓合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但沒有婚姻的保障,一旦感情生變,雙方往往很難好聚好散,實務上經常傳出撕破臉鬧上法院案例。
葉春智認為,情人合資購屋一定要採取共同登記,若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即便房屋由雙方共同出資負擔,對方若想賣屋不需要經過同意即可處分不動產。另外,也可能發生一方想售屋,另一方不願意,先前支出的資金也拿不回來。
全國不動產特約律師林明正表示,合資購屋最好約明出資比例,並要求地政士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持分比例,白紙黑字載明清楚,未來售屋必須經過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
由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超過2/3之人有權利自行處分其不動產,因此情侶合資購屋也應避免一方持有權利範圍超過2/3,以免對方未經同意擅自賣屋。
全國不動產總經理藍怡婷表示,買房除了房屋價款之外,還有稅負、水電費、管理費等雜項支出,情侶雙方也應另外簽訂私約,載明彼此應該負擔的款項,並保留帳單等相關收據,日後感情生變產生糾紛才有依據可循。
貸款方面,由於多數銀行不接受共同貸款,只接受一方出面當債務人,因此共同登記後,建議可由經濟條件較佳的一方作為借款人,另一方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承擔貸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