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預告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辦法,配合危老條例修法,明定國有房地參與危老方式。依規定,國有房地若無合理理由,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但若有五大情形可排除,不必強制參與危老。
危老條例去年12月修法,增訂公有財產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情形外,應參與重建。
國有房地參與危老加速重建規定
財政部近日預告相關子法,明列國有房地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危老重建情形,包括第一,管理機關已有利用或開發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第二,管理機關已編列預算執行;第三,已納入報核的都更事業概要或都更事業計畫範圍,應優先辦理都更;第四,執行機關選定設定地上權標的或報經主辦機關同意辦理改良利用;第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利用計畫之國有非公用房地。
此外國產署官員表示,危老條例雖明定已訂有合理利用計畫的國有房地可排除危老,但對於國有房地尚未訂定完整的參與危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