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指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移轉重購之土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言,故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係屬「再行移轉」行為,且依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屬於實質移轉,故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的使用情形,新購房地5年內不能移轉他人,且應維持自用住宅使用;亦即戶籍至少須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且無出租營業,才不會違反規定,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