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8 18:04 文/記者張瀞勻
新北市通過政府主導公辦都更辦法,最快下月上路。(圖/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提供)
新北市政會議28日通過「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者擬訂報核事業計畫範圍內認定公有土地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辦法草案」,最快9月上路實施,未來只要實施者向市府報核的都更案中,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且無特殊原因,新北市府即主動將該案轉為公辦都更案辦理,倘市府在一定期間內無法順利公開評選或整合所有權人意願時,亦設定退場機制,以保障民眾自行選擇都更實施方式的權益。
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與民間期盼,新北市政府新訂實施者申請案件應採公辦都更認定辦法,並將此認定辦法以自治法規的法律位階訂定,強化政府主導都更的責任。
而未來市府所受理的民辦都更案件中,只要公有土地面積超過1,650平方公尺(約500坪),且占更新單元總面積1/2以上,且無公私土地混雜、公有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政府機關開發量能無法因應需求等情形,市府主動將該由民辦都更案轉為公辦都更,而後續公辦都更案將優先提供適當的托老、托幼或社宅等公益設施,創造市府、地主與公眾三贏局面。
新北市市長侯友宜指出,上任來多次強調都更案不是與民爭利,而是以民眾利益為優先考量來更新、改善都市環境,因此針對此類民辦都更轉軌至公辦都更的案件,倘市府在一定期間內無法順利公開評選或整合所有權人意願時,亦設定退場機制,以保障民眾自行選擇都更實施方式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