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屋示意照。(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民眾對於「自用住宅」認定常有誤解,以為只有交易總金額才會是查稅重點,將150萬元修繕費用列報抵扣額,遭國稅局以「非自住」為由予以剔除,連補帶罰67.5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一個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入A房地,於113年間出售予丙君,於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申報減除修繕費用150萬元,並提示丁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估價單及工程承攬契約,惟經稽徵機關透過前手乙建設公司及後手丙君所提供屋況照片及說明,A屋均為空屋且只有前手乙建設公司交屋時所附設備,故剔除無修繕房屋事實的虛列成本及費用150萬元,補徵稅額67.5萬元(150萬元×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稅率45%),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指出,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如有修繕(裝潢)情形,於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檢附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修繕前後照片及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
高雄國稅局提醒,房屋如有修繕或改良時,應取得並保存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合法憑證及修繕前後照片,於報繳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據實申報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倘無修繕事實卻取具不實文件充當成本及費用,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房地合一所得稅者,除補徵所漏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