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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土地 受贈人有無這動作遺產價值大不同

調整字級 2025/01/13

台北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贈與土地,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遺產價值計算大不同。(記者鄭琪芳攝)台北國稅局表示,死亡前2年贈與土地,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遺產價值計算大不同。(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該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而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遺產價值計算大不同。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或該順序繼承人的配偶,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至於財產價值計算,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但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若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其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該土地未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4年1月18日死亡,生前分別於2023年6月18日及2023年7月26日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計算贈與價額為210萬及230萬元。乙君於2023年10月29日將A土地出售予丙君,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25萬及248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所有權已由乙君移轉登記予丙君,而B土地於甲君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

因此,乙君申報遺產稅時,A、B土地應分別以贈與時公告現值210萬及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248萬元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土地財產,宜注意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情事,以正確申報遺產價額。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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