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依規定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院會5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為利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這次修法明訂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另也新增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以保障國人居住環境安全。
內政部說明,依規定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未像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訂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當計畫範圍內,若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的情況,公有財產受限於財產管理規定,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的推動時程,因此,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等。
另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這次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倘若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來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的比例,以利實務推動及執行。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加速推動公私共有土地及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