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地產新聞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近日即將修正發布施行

調整字級 2009/10/28

面對全球化激烈競爭,作為經濟發展核心場域之都市空間,產生多樣化之需求,複合使用已成為都市規劃之趨勢,如何保留彈性以因應使用需要,為城市發展提升競爭力之重要一環,爰內政部營建署擬具「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修正草案,業經該部部務會報於98年10月22日通過,近日即將發布施行。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得作捷運系統及其轉乘設施、節水系統、環境品ÿ 質監測站及都市防災救災設施使用、面積在零點零五公頃以上ÿ 兼作機車停車場使用、地下作滯洪設施、自來水、下水道系統ÿ 相關設施使用,及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地方政府都市ÿ 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作非營利性之臨時使用等,明定不ÿ 受附表有關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之限制。(修正條ÿ 文第3條)
二、增訂申請變更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者,應備文件及申請程ÿ 序。(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公共設施用地已於都市計畫書規定得兼作其他公共設施使ÿ 用,其申請多目標使用之審查依據(修正條文第11條)
四、修正附表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之規定。(修ÿ 正條文第3條附表)

甲、立體多目標使用:
1. 增訂公園地下得作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以順應地方之需求。
2. 增訂停車場用地得作警察分局、大(中、分)隊部及自行車、機車租賃業,並放寬周邊地區停車需求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高度不受超過6層或18公尺之立體停車場限制;商場使用性質包括飲食業、餐飲業、一般服務業及提供商場服務之社區通訊設施、公務機關,以增加彈性使用之需要。
3. 修正道路作運輸索道、空橋,其寬度不受20公尺以上之限制。
4. 增訂車站用地得作腳踏自行車租售、補給及修理服務,以配合節能減碳及推行東部自行車路網無縫轉乘需要。
5. 增訂停車場及機關用地位於鄉街計畫、為保持優美風景或以保護為目的之特定區計畫地區之,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面臨道路寬度12公尺之限制,以應實際地方發展之需要。
6. 修正公園、停車場、車站及變電所之准許條件中「總樓地板面積」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以避免執行時產生疑義。
7. 增訂港埠用地之用地類別得作製造、展覽使用,以增加商港區域作自由貿易港區之多功能使用,提升港口之使用效益及競爭力。
乙、平面多目標使用:
1. 增訂體育場之看臺下得作廣告設施及服務、資源回收站使用,以增加經營管理體育場之財源及舉辦活動時之需要。
2. 增訂加油站得作汽機車電池充電、更換服務,以配合推展電動車之節能減碳政策。
3. 增訂學校用地之使用類別得作社會教育機構、托兒所、幼稚園、藝文展覽表演場所、社會福利設施、運動設施、民眾活動中心及資源回收站等使用,以因應少子女化學校用地需求減少,其剩餘或閒置空間與社區結合,發揮社會功能。
4. 增訂港埠用地之用地類別得作製造、展覽使用,以增加商港區域作自由貿易港區之多功能使用,提升港口之使用效益及競力。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
(以上內容純屬分享,無涉及商業行為,如有侵權,請通知我們,謝謝。)

近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