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敲定「囤房稅2.0」的稅率基準,針對建商持有餘屋也須課稅,稅率從2%起算,最高達4.8%,台灣省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黃啟倫大嘆,「賣不掉已經很痛苦,政府卻把產品當囤房,很不合理、意義被扭曲了」,只是懲罰建商,而且最終還是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財政部根據「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規劃「囤房稅2.0」,地方政府均應訂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差別稅率,昨(6)日敲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3類,第1類為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稅率1.5%~2.4%;第2類為建商餘屋,2年內適用稅率2%~3.6%,超過2年稅率2%~4.8%;第3類為「非自住自出租非繼承取得房屋」,適用稅率2%~4.8%。
其中的建商餘屋採全國一體適用,且非按「戶數」而是「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1年以內2%,超過1年、2年以內2.8%,超過2年、4年以內3.6%,超過4年、5年以內4.2%,超過5年適用稅率4.8%。
▼建商餘屋也被視為囤房,須課囤房稅。(示意圖/EBC地產王張琬聆攝)
「我相信全台每個建商的心聲都一樣!政府把販賣的產品視為囤房相當不合理,房子賣不掉已經很痛苦了,政府卻扭曲囤房稅的意義」,黃啟倫連串砲轟囤房稅2.0政策,對於政府為了選舉強行課徵相當無奈,「我們當面向財政部多次表達看法,都不被採納,如果是合理的稅制當然認同,但這根本是懲罰建商」。
黃啟倫也舉台北市蛋黃區為例,依照餘屋5年課4.8%稅率來看,由於是依照造價、地段率加上囤房稅率來計算,恐怕10多年後繳的囤房稅就等於房價了。
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公會日前便曾以中正區忠孝西路的房屋稅來試算,台北市今年7月1日後的房屋構造單價雖然是實際造價4成,但乘上路段率後就可能超過實際造價,以4.8%最高稅率核課房屋稅,公式為100÷(100*40%*320%*4.8%) =16.28年,等於繳房屋稅約16年,財產已形同沒收,這時都尚未到達更新重建年期。
▼公會試算蛋黃區房屋稅,若加上囤房稅率後,稅賦相當驚人。(圖/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公會提供)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認為,由於預售屋的房屋稅稅基已採新制,若待售期太短,將造成建商持有稅賦過重,衝擊產業健全發展,因此建議建商餘屋稅率參考房地合一稅2.0、私法人買房採許可制的管制年限,以5年認定為起造人短期待售時間,且稅率應採1.5%或2%的單一稅率才合理。
黃啟倫另外補充,再政府連串打房、限縮建商資金下,目前整體開工量已減少,等於建案供給量受到控制,加以成本持續增加,房市在不會多殺多、房價跌無可跌之際,若再加上囤房稅2.0帶來的額外成本,恐怕只會再轉嫁到售價上,使消費者最終成為受害者。
(封面示意圖/EBC地產王張琬聆攝)